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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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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28 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