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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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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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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第 27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經營同類之國家總動員物資或從事同類
之國家總動員業務者,命其組織同業公會或其他職業團體,或命其加入固
有之同業公會或其他職業團體。
前項同業公會或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應隨時監督,並得加以整理、改善。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