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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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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7 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
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受審查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但依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
辦法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二、經審查通過且未完成職前訓練者,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原辦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