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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