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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對象之被告姓名一致,惟 如以偽名起訴,既係檢察官所指為被告之人,縱在審判中始發現其真名, 法院亦得對之加以審判,並非未經起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第一審檢察官係以被告甲犯有販賣嗎啡罪嫌起訴,其起訴書所載甲之住址 為臺中市力行北路第七十一號,而第一審法院竟對住在台中市力行北路第 一四三號音同字異之上訴人乙判處罪刑,究竟上訴人乙是否即被告甲,抑 各有其人,並未查明認定,遽對與檢察官所指被告甲名字不同之上訴人 乙為科刑之判決,原判決復予維持,自難謂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