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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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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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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以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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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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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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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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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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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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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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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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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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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四五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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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