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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61 條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此 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他 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