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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 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 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 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 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反訴,非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某甲與某乙原為夫妻,某乙在第一審提起請求 給付別居生活費之本訴,某甲則提起請求同居之反訴,此項反訴係屬應依 婚姻程序之訴,既與應依一般訴訟程序之給付別居生活費之本,不行同種 之訴訟程序,按諸上開條項,自在不應准許之列。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者,亦屬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謂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互相牽連之一種,自非不 得提起反訴。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請求同居之訴與請求確認婚約無效之訴,非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就此提起反訴,顯非合法。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八百元以下,反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八百元, 而以本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得依簡易訴訟程 序之規定,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後段 之規定自明。是本訴與反訴均係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定其適用之程 序者,於簡易訴訟程序提起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反訴,不得依同法第二百 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為不應准許。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本件反訴係於民國十九年五月十日提起,依當時適用之舊民事訴訟律提起 反訴,本不必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嗣後施行 之新舊民事訴訟法,雖均以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 ,為提起反訴之要件,但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新法施行前 繫屬之訴訟事件,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過定明施行後之訴訟行為應 依新法辦理,非謂施行前已依舊法發生效力之訴訟行為,應依新法定其有 效與否,是本件反訴在舊民事訴訟法施行後仍不失其效力,依新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即不得以其不合新民事訴訟法所定提起反訴 之要件,認為不應准許。原判決以上訴人提起之反訴,其標的與本訴之標 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遂援引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及新舊 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要件之規定,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殊有未合。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別居及給付扶養費,係屬應依通常訴訟程序 之訴,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離婚,既不得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揆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自在不應准許之列。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在本訴繫屬之法院雖得提起反訴,但本訴之管轄,不因反訴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