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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