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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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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發布,指統計結果以記者會或說明會、新聞稿、書刊、報表、網際網路等形式公開。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6 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