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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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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依民法親屬編第一章通則之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