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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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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23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