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經依前條登錄之驗證人員,不得兼任型式驗證之檢驗工作。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25 條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