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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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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6 條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第 18 條
雇主在氣閘室對高壓室內作業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零點八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