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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提預防或補救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