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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展演動物者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評鑑為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撤銷該次評鑑結果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給之獎勵。
二、依前款規定撤銷評鑑結果後,展演動物者於下次接受評鑑時,該次評鑑結果不得為良級以上。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
前條評鑑結果之給分,區分下列四級:
一、優級: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三、普通級: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四、不合格:未達六十分。
評鑑結果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應依評鑑結果所列應改善項目,通知展演動物者限期改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資料及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