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
EN
第 7 條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