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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前條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違反特約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且已改善,致未依前條規定記點,累計達二次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已達前開規定次數並經記點者,其次數應重新起算。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
一、違反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減免長照服務使用者部分負擔費用,經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經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罰。
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拒絕照顧服務人員支援之請求。
四、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接受派案後無正當理由且未於期限內回復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情形。
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與長照給付對象、家屬或費用支付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內容、格式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限通報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八、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開給收據或未以附件載明相關事項,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未移交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限登載、服務資訊登載不實或實際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與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資訊不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限辦理特約變更。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與支援該單位之照顧服務人員,於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
十四、違反前條規定,給予介紹獎金、服務費用加成或其他利益,使其他單位之長照給付對象更換於該單位服務。
十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之查核。
十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十七、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八、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長照給付對象之權益,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