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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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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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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第 26 條
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要求之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要求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符合要求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販賣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法令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
EN
第 25 條
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