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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前條第一款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衛生法人之登記基金、因捐贈人限制之受贈資產及經董事會決議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而需專戶儲存者。基金提存所根據之法令、捐贈人之限制或議案等,應予附註揭露。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八、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各項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票據:指衛生法人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八、應收帳款:指衛生法人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九、應收捐贈款:指因捐贈人承諾贈與現金或其他資產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捐贈款必須有可供辨明之文件證明承諾之提出與收到之承諾。
(二)應收捐贈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捐贈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捐贈款,應單獨列示。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六)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捐贈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捐贈款之減項。
十、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捐贈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十一、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二、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十三、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十四、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三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金及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