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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賠償請求,不適用本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