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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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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共享頻率之核配,應至少考量創新性、地理區域或頻段之連續性,以提升頻率使用效率。
共享頻率之核配,除依本法及前條規定外,應遵守無差別待遇原則。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25 條
共享頻率使用者申請使用共享頻率,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共享頻率核配許可。經核准後,向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申請核配頻率。
共享頻率使用者應依共享頻率資料庫提供之資訊使用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