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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