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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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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前條申請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住址。
(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申請地點座落及位置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使用土地位置及其週遭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海堤圖說比例尺相同。
三、標示申請位置之海堤圖說套繪圖。
四、計畫書及設計圖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會同複測。
海堤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25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
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或未屆滿而不繼續使用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