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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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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26 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1.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原告為追償案外人吳某等合夥經營戲院積欠之房屋租金與索回戲院房屋起 見,請求被告官署抄知該戲院營業登記之合夥人姓名,核屬商業登記法施 行細則第九條所規定之事件,與營業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一、二款,所 得稅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三項及臺灣省各縣市稽徵機關稅務案件保密注 意要點第六條等規定無關。被告官署自無代納稅義務人保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