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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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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6 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