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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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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26 條
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租資格及條件。
五、標租程序。
六、租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