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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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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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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第 26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前項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主管機關應自行政院核定調整實施日之翌年開始重新起算。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7 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