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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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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15 條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