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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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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EN
第 5 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及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
二、經管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第 6 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得先憑交易憑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並應於出區前取得輸出入規定文件。
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