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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準用之。
前項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準用第十一條揭露之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第十一條之二揭露之安排機構概況,應包括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安排機構是否為委託人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
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
1.設立日期。
2.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二)。
3.營業項目。
4.沿革:最近五年度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募集或私募(附表三)、董事、監察人或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移轉股權、經營權之改變(附表四)及其他重要紀事。
5.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設立未滿三年者免附)。
(二)公司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下列資料:
1.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2)主要股東名單: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六)
2.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受託機構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七)
3.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受託機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其代表人。(附表八)
(三)關係企業圖: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率、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四)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已募集或私募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受益證券概況。(附表九)
(五)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內受託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七)訴訟或非訟事件:受託機構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受託機構之職責:
(一)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四)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五)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六)信託財產評審之程序、原則及公告。
(七)受託機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之機制與條件,及其合理性分析。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等級、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是否為受託機構或發起人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
(二)遴選標準及過程。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三)委任契約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安排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安排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等級、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是否為受託機構或發起人之利害關係人、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及受處罰情形。
(二)遴選標準及過程。
二、安排機構職責:
(一)安排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
三、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之決策過程及各階段負責人員(包括計畫、取得、銷售及經營等階段)。
四、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
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借入款項:
(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
(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
二、閒置資金運用之範圍及限制。
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及信用評等等級。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公司組織。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十)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
二、召集事由。
三、召集程序。
四、決議方式。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