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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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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第 26 條
前條個人壽險集體保件,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
保險人應將前項情形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EN
第 25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