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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