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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