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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