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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EN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