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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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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26 條
承領之耕地,遇重大災歉,經申請查勘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
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期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1.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46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 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線路設施者,應負責償還修復費用。並未規定應 負責償還修復費用者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即不問損壞者,有無故意或 過失,均應負責償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