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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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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