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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