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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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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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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26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應先由受命法官報告依第二十二條審查之結果,由全庭法官審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適用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之規定。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
第 22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審查聲請覆審之程序及要旨,製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