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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EN
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請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