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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