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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
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
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
二、侮辱或騷擾他造。
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
四、徵詢意見。
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
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