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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 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 三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法人之董事為法人之代表及執行機關,聲請法人登記,由董事為之,民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舊)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舊) 定有明文。本件卷附 之法人登記證書載明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私立永達工業專科學校」,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復原法院函之意旨亦同,原法院竟以聲請法人登記及登記 之公告均為該學校董事會,即認法人為該學校董事會,於法顯屬有誤。法 人之董事既為法人之代表及執行機關,不可能為另一有權利能力之主體, 原判決謂被上訴人學校與學校董事會「乃係二個個別之主體」法律見解, 尤有違誤。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 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所設之營業機關,於法律上固非有獨立之人格,惟該營業機關之官吏 ,本有代理國家處理該機關私法上事項之權,故因該機關與私人間所生之 私法上關係,得逕以該機關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