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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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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第 26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8 條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