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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須依前項規定繳交研究報告。
第一項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外語學習之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就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
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初審及格者,應進行專業審核;初審不及格者,免送專業審核,逕以初審結果認定為不及格,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副教授以上學者或專家二人為專業審核委員,就研究報告之內容進行審核。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
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專業審核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及格者,始為及格;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不及格者,為不及格。
二位專業審核委員其中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專業審核委員審核,並以其審核結果認定及格與否。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前條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約定歸屬於司法院。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補助。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具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