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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