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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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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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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6 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1.
裁判字號:
88 年判字第 7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 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 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 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 予以審理。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判字第 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原決定即撤銷判決必須對於原決 定之違法者始得為之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裁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過本院 之判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