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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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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6 條
申訴事件經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81 條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