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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 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 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 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 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惟被告始得為之,參加人雖得輔助被告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提起反訴則已出於輔助之目的以外,自非法之所許。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提起反訴,僅得對於原告為之,不得對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反訴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反訴,原對本訴而言,應向原告本人提起,若僅對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 所主張,自係另一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由被告另行起訴。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起反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以職權調查。